崔萍律师,硕士,<span style="color: rgb(23, 26, 29); font-family: " microsoft="" yahei",="" "segoe="" ui",="" system-ui...详细>>
首席律师:崔萍律师
手机号码:135-6412-35571
咨询Q Q:1678031854
邮箱地址:sandycuiping@163.com
所属律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188号环球港B栋35A ,地铁3/4/13号线金沙江路站2号口出来正对面。
摘要: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案件,诈骗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立案追诉,那么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摘要: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案件,诈骗的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立案追诉,那么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和合同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主观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发[2001]11号)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高检会[2008]2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2015 www.cuip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1048800号-4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7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188号环球港B栋35A ,地铁3/4/13号线金沙江路站2号口出来正对面。
预约咨询电话:135-6412-35571 传真:021-62376606
Email:sandycuip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