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萍律师,硕士,<span style="color: rgb(23, 26, 29); font-family: " microsoft="" yahei",="" "segoe="" ui",="" system-ui...详细>>
首席律师:崔萍律师
手机号码:135-6412-35571
咨询Q Q:1678031854
邮箱地址:sandycuiping@163.com
所属律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188号环球港B栋35A ,地铁3/4/13号线金沙江路站2号口出来正对面。
摘要: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的罪行不是诈骗罪,而是票据诈骗罪。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
摘要: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涉嫌的罪行不是诈骗罪,而是票据诈骗罪。什么是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
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
①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②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③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所谓冒用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无权支配的合法持票人的票据的行为。
④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如果仅仅是因为资金暂时困难而违规签发空头支票,但实际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一般不认定为本罪,本项只针对支票而言。
⑤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本项只针对汇票和本票而言,必须同时具备无资金保证,并且目的是骗取财物这两个条件。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上为故意,并且是直接故意。
copyright©2015 www.cuip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1048800号-4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7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188号环球港B栋35A ,地铁3/4/13号线金沙江路站2号口出来正对面。
预约咨询电话:135-6412-35571 传真:021-62376606
Email:sandycuip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