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萍律师,硕士,<span style="color: rgb(23, 26, 29); font-family: " microsoft="" yahei",="" "segoe="" ui",="" system-ui...详细>>
首席律师:崔萍律师
手机号码:135-6412-35571
咨询Q Q:1678031854
邮箱地址:sandycuiping@163.com
所属律所:上海国创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188号环球港B栋35A ,地铁3/4/13号线金沙江路站2号口出来正对面。
摘要:经营烟草专营活动需要经过事前的批准许可才可以进行,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烟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
摘要:经营烟草专营活动需要经过事前的批准许可才可以进行,否则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那么烟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烟草非法经营罪量刑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烟草非法经营罪的数额
(一)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copyright©2015 www.cuipi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1048800号-4 沪公网安备31010702006147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1188号环球港B栋35A ,地铁3/4/13号线金沙江路站2号口出来正对面。
预约咨询电话:135-6412-35571 传真:021-62376606
Email:sandycuipi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