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萍律师,硕士,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电视台法治天地频道特约嘉宾律师,曾任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信访接待律师顾问团律师,...详细>>
首席律师:崔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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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恶意划车的行为在刑法上如何定性?下面,上海刑事律师崔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案件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审查检察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案情介绍】
2017年2月25日11时许,夏某在上海市桃浦路家乐福地下车库,因看中的停车位被陈某驾驶轿车抢占,遂持国钥匙将陈某轿车划伤,经鉴定,上述车辆直接损失为人民币2904元。陈某报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移送审查起诉时以夏某行为触犯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分析】
夏某供述证明案发当日其因停车位被陈某抢占而心生气愤,一时冲动将该车划伤,对该车辆造成2904元的财产损失。夏某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情形;夏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应将其行为定性为故意毁坏财物,给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且案发后夏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该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此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审查结果】
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崔律师的意见,认为不构成犯罪。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起诉人夏某故意毁坏公民财物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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