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萍律师,硕士,<span style="color: rgb(23, 26, 29); font-family: " microsoft="" yahei",="" "segoe="" ui",="" system-ui...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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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治理
所谓“民转刑”,多指已有诉求,本可通过申诉报警、协商调处、仲裁诉讼等方式化解的民间家庭邻里、婚恋婚外情、劳资债务、医患等纠纷,或工作生活中的口角矛盾,因久诉未解或久拖未决变成“不想活”的仇恨;也有应诉未诉,因涉私密“无法说、不想说”变成“活不下去”的隐性矛盾纠纷,由积怨、蓄谋、激情转变为持刀(枪)或投毒的行凶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事)件。
数据显示,2016年到2020年,广东省惠州市“民转刑”类命案占比高达9成。全国其他地方情况与此类似。
常见的矛盾纠纷,其特征因不同县镇区域、不同经济状况、不同人员结构而异。一是谋财类命案,相对多发在人口疏散的县区城乡结合部;二是涉企工类命案,相对多发在企业密集的镇街;三是涉家庭邻里类命案,多发在居民密集的镇街;四是涉越、缅籍“三非”人员命案,多发在“三非”人员相对密集的镇街,双方多为境外劳工;五是近年十余起精神病杀人案,涉案者户籍惠州市与外省市各占一半,精神病命案九成残杀至亲;六是近年未成年人犯罪命案趋增,各县区均有发生,十余起命案多为涉酒色恋情、消费纠纷群殴引发或结伙劫案。
在惠州监所和惠州监狱,进行“双百”抽样。一是无固定职业和外出打工者居多,约占八成。惠州监狱(早年命案)涉无业、农民和打工者分别37%、32%、24%;惠州市在押(近年命案)涉打工、无业、务农和其他类的分别55%、22%、11%和12%(打工和无业者中八成为外省市人员)。无业、务工和外省市流动人员为犯罪高危人群。二是低层次学历者犯罪居多,约占85%。问卷中,涉命案人员多为初中以下学历,其中小学、初中和高中学历分别约36%、50%和10%。三是前科人员占一定比例。问卷中,惠州监狱约25%为前科人员,惠州市监所约15%为前科人员。前科人员重新犯罪的比重,应予关注。四是年龄30岁以下的人员居多。问卷中,监狱罪犯30岁以下约50%,其中未成年人约5%;监所嫌犯30岁以下约60%,其中未成年人约7%。犯罪渐呈低龄化。五是已婚者涉命案居多,约占六成。“双百”人员62%为已婚人员。
一是诉求情况分析。关于案前“是否表达诉求”,约50%的表达“没想过”,约40%的“不知道找谁”,约10%的表示“有找”但没用。公众对有关部门不了解、不信任。关于案前“有诉求找谁”,公安、司法、信访三部门分别为82%、13%、5%。公安具有惩治犯罪的权威,公众依赖公安。关于“诉求效果”,认为没用、不知道和有用的分别为85%、10%和5%。公众对政府部门的信任度和知晓度偏低。对有关部门的认知不足,对110、12345、12348的认知度分别为90%、4%、6%。二是场所分析。近年命案发生在家庭、出租屋或企业单位等室内和户外的分别为83%、17%,显示与纠纷特点的关联性。首先是室内命案多发在家里、出租屋合计为59%;其次为企业单位、歌舞厅、网吧和酒店、排档等。三是情景分析。因口角或斗殴冲动等激情酿成(突发)血案约84%。其中,约六成是积怨口角或斗殴导致冲动,约两成是酒后冲动,约两成是被欺负(伤害)后反击致人死亡。
近年来,“民转刑”命案防控工作日渐提上议事日程,并纳入省、市、县年度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指标。但是,实践中仍存在许多问题[1]。一是工作难落地。有关部门存在牵头主导、防控主体和单位主责不明或扯皮推诿现象。二是工作难落实。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存在“谁主导、谁主抓”和“导什么,抓什么”不明确问题。三是措施难精准。现有“民转刑”防控工作,对应实际需求的力度深度仍显乏力薄弱。四是观念难转变。部分基层公、检、法办案部门认为:我们是侦查办案的,防控不是我们的事。五是工作难见效。现实中,破案成效立竿见影,防控成绩无从考核。
公安机关普遍存在“我们是破案的”或“重打轻防”等情形,对“民转刑”尤其命案防控研究不重视[2]。一是“防范无用论”。认为命案多突发或激情犯罪,矛盾纠纷太多防不胜防。二是“研究无用论”。认为命案防控研究没什么用,对防“民转刑”尤其防命案专题研究不多不深。三是“考评应付论”。认为上级只部署“命案必破”,没说“命案必防”,听口令做动作就好了,防控言多行少,措施虚多实少。四是“无知论”。现实中,办案部门不抓防控,多存不知道“在哪防、防什么,谁来防、怎么防”问题。五是“畏难论”。基层的部分公安认为“民转刑”问题太杂并多私隐,持“不好防,很难防”等消极态度。
一是超负荷运转。目前,各级公安和信访部门在受理平台(窗口)承接调处岗位的执业者不多,普遍处于“案多人少”困境。二是部门壁垒。信访和110、12345、12348等涉纠纷调处或咨询受理平台大多各行其是。部门专线专网的后台均在上级国省层面。有的虽建联席联动机制,但在当地仍无“专建共享”的信息平台(系统)。三是盲目减负。近年来,公安机关提出110要“减负”。被减掉的正是大量所谓非紧急状态类的矛盾纠纷报警。
一是矛盾纠纷有显性与隐性之分。“民转刑”命案中显性与隐性为六比四。长期存在对显隐性矛盾纠纷的不分类受理、大一统调处,或是当事人不愿报警诉求等问题。二是当下对隐性纠纷诉求没有“专卖店”(即特殊渠道)。民众对“不愿人知”难以启齿的隐性纠纷不知找谁安全、保密,不知跟谁诉求能帮助解决问题。涉私密类的矛盾纠纷,因缺少专门渠道、专业指引和专业参与,有关部门不知所措,当事人往往在迷惘中失去理智,以致积怨在焦虑中突(激)发命案或伤害案。三是有关部门对私密类纠纷认识不足。忽视了矛盾纠纷内在显性与隐性等多样性和轻重缓急特征,未设专项受理机制(渠道)、保密原则和调处措施,如未在(110与12345、12348等)平台窗口设“私密”诉求专线,或受理时就存在互相推诿、怠慢和流转时效差等问题。
数据显示,在引发的纠纷诉求中,起因属涉法的(针对基层政府部门)、涉单位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诉求,约各占三成。基层组织和执法部门调处纠纷的专业能力水平和综合素质有待提升。一是思想认识上,存在“重维稳,轻民事”问题。有的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不想、不去、不多理涉家庭婚恋类纠纷,尤其对外来务工群体,关心关怀和重视力度不够。此类纠纷约占“民转刑”命案的一半,不可小觑。二是工作态度上,存在体制内人员机关作风严重问题。有的认为,现有显性诉求都难解决,还谈什么发现隐性纠纷?平台受理部门的主动性不足,转办部门的效能不足,承办部门的能力水平和责任感、紧迫感不足等。群众的诉求渠道“不畅、不多”,导致“不想、不去”诉求,或催生“民转刑”命案。三是防控重点上,对矛盾纠纷缺乏系统研究和精细分类,没有明确防控的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类型和重点群体,“以宣促防”意识不强,没有防控命案的专项行动、专题宣传或专门教材。四是专项建设上,市县镇村四级未分类组建隐性矛盾纠纷调处专业队和人才库。“一村(居)一警”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仍不够理想。
转观念,既要转变公安机关是打击部门、执法办案单位,主责就是抓人破案的误区,摒弃“只破案,不搞防范”的旧观念,又要切实转变昔日对矛盾纠纷不分显性与隐性的受理调处法。一是强化公安机关“资讯优势”的观念。在“民转刑”命案问题上,身处打击违法犯罪前沿一线的公安机关,较政法部门其他单位有独特优势。开展“民转刑”命案防范,首要是精细研究犯罪特点和案件规律,进而对症下药精准防范。二是强化公安机关“防范优势”的观念。隐性矛盾和已诉未果显性纠纷的“民转刑”命案防控,既是专项工作,又是复杂的系统工程;既要有专业部门的责任担当,又需要协调党政多部门配合,推动社会多方参与。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独特职能,善把“资讯研究”转化为“实体防范”。只有加速推进建立群众认可“安全可靠、权威有效”的矛盾纠纷受理平台,才能真正推动构建“政法公安主导,相关部门主配,社会民众主体”的命案防范新格局。
命案侦防,是打击与防范的辩证关系。从人民警察法和司法实践看,公安机关既有“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防范”的双重职责,也有“一手抓侦查,一手抓防控”的足够精力。一是充分运用公安机关对“民转刑”命案特有的信息优势和研究优势,迅速转化为实战运用的防范优势。二是强力落实公安机关的防范措施。可借鉴公安机关打击诈骗犯罪与开展反诈宣防指引模式。
一是充分肯定村居警务成效。从近年惠州市“一村(居)一警”的警务实践看,推行民警驻村(居)制以来,通过密切警民关系,及时发现并化解了许多矛盾纠纷,及时发现并处置了诸多各类警情,成效显著。二是清醒看到发现能力、处置水平仍存不足。从“民转刑”命案的“案件导向”看,约九成的隐性纠纷未被发现;约一成的显性纠纷有报警、有诉求、有处警却因“久诉未果”而引发命案。三是村警要充分认识当前治安的严峻性和诸多不确定性。村警要更加自觉地增强治安意识、治安责任和治安能力,借鉴“枫桥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辖区内的“民转刑”问题。
一是110报警服务台的每位接警员,务必认真对待报警求助的群众,从不同的声音、语气和情绪中,快速敏锐精准地辨别“轻、重、缓、急”的警情。二是落实警情“首接负责制”。从目前约10%的谋财类命案是在接处警后“民转刑”的教训中找到警示,善于从始至终跟踪每起经手的诉求“案结事了”,严防这10%再成为“民转刑”命案。三是充分认识110的功能和社会影响力。群众心目中,110就是公安机关的代名词。调查显示,在110、12345、12338等若干政府投诉咨询热线中,公安机关的110有90%的群众知晓认可。可见,群众有纠纷求助时,对公安机关充满了期待。这种信任,就转换成了公安机关落实“民转刑”命案防范的责任。
约10%“民转刑”命案是发生在诉求报警求助之后,显示公安与信访、人社和司法等部门信息共享不足。在万物互联的大数据时代,破解群众纠纷矛盾“多头诉求,诉求多门”“有数无据”等乱象。一是创建全市大数据。拟以市级公安机关110或政府12345平台为载体,关联整合同级政府相关诉求咨询部门(平台)信息,创建全市互联互通的矛盾纠纷诉求(咨询)数据库。二是市级主管部门建好专业化解纠纷的“专卖店”。如人社、工会等部门要成为涉劳资诉求调处的“专卖店”,妇联、民政等部门要成为家庭婚恋诉求调处的“专卖店”等,强化行业主管部门“有纠必知,知诉必控,有调必果”的发现、受理和调处力。三是建立纠纷调处绩效评估体系。编制“民转刑”案件考评办法,明确相关要素和评估指标,以倒逼措施提升县(区)、镇(街)和村(社区)等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发现力、受理力和化解力。四是依法创建优质高效的第三方机构。依据人民调解法等,创建有政府或部门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如“矛盾纠纷诉求与心理法律咨询服务中心”。五是把第三方参与纠纷调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拟参照“诉前联调”或借鉴村居法律顾问模式,纳入市县镇三级财政预算,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第三方必要的劳务报酬。
强化防范,从公安机关抓起,从建立类案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机制抓起,从建立务实高效、信息共享的联防联控机制抓起。一是对企业劳资债务领域“民转刑”命案多发问题,要强化建立属地与企业责任的纠纷排查机制,拓展务工人员纠纷诉求的多元渠道,确保实现有诉能求、有求能应、有应能处“三有三能”效果。二是对出租屋及外地人“民转刑”命案多发问题,要强化镇村与有关部门责任纠纷的排查能力、发现能力和受理调处能力。防范“民转刑”重在强化宣导,提升民众对当地纠纷调处机构、事项、效能及纠纷调处专家的认识知晓率、咨询率和信任度。三是对歌舞厅、大排档等夜场易涉酒引发口角斗殴“民转刑”命案问题,要列出易发案场所清单,落实属地与业主防控责任,尤其要增强经营业主的社会治安责任和报警意识,属地派出所要强化对易转化类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处置并跟踪事态变化。四是对精神病患者家人不配合管控等问题,落实“亲宣、亲防、亲控”措施,提升纳管率和监控率。五是对境外劳工多随身携带刀具且易发“民转刑”命案问题,既要着力清查“三非”,又要因地制宜落实企业和属地“用工责任”严教严防类案。六是建立区域通报防控机制。拟由市级公安局主导,检、法、司等部门参与,创建“一案一研判”“一案一通报”“一案一建议”“一案一宣讲”“月季年度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建议,向各地各部门发出预警,明确需要支持配合事项内容,有效促进党政部门的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加强社会宣教引导,由全面掌握警情的公安机关,编撰通报手册,强化城市安全教育和治安指引。
落实“民转刑”命案防范,善于把防范任务分类分级分解,真正落实综合治理成为迫切需求。一是制定市县级命案防控目标任务。二是制定市级部门和县镇村三级党政属地矛盾纠纷“去库存,减增量,防激转”专项治理和高危“纠纷清零”目标。三是制定市县镇“民转刑”防控专业队和专家库的建设目标。四是在市县两级建立隐性矛盾纠纷诉求渠道、化解机制和专家队伍。五是强化智慧侦查。针对侦查科技的差距、约10%未破案的差距,以及约两百起积案的历史欠账,认真梳理市县两级命案侦查的人、财、技等要素问题,善拉清单,强化要素保障,提升科技含量达到上乘,推动“现案快破,积案早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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